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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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工作理念第二章工作信念第三章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图 组织结构描述 电商交易中心 信息中心 客服中心 营销中心 岗位职责描述 电商交易中心经理 信息中心主管 客服中心主管 营销中心主管 硬件网络技术专员 软件数据技术专员 400客服 营销顾问
第四章员工职业行为规范 适用范围 基础规范
形象规范 办公规范 礼仪规范 电话礼仪
第五章绩效考核方案 考核目的 考核用途 考核原则 第四条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机构 第六条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周期 绩效管理工具 考核对应关系
绩效考核维度和指标的选择
年度考核成绩与年终奖金发放对应关系 考核结果的其他奖惩 特别奖励与专项奖励 绩效面谈 绩效申诉 跟踪和评估
第六章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附件一:电话礼仪规范范本 接听电话礼仪规范 特殊情况的处理电话回访语言规范
附表一:员工月工作计划、结果反馈表附表二:员工业绩考核表
摘要
为明确电商中心岗位职责,优化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特订立本制度。
第一章工作理念
以效率求效益,解客户之忧,树立公司品牌形象。
第二章工作信念
热情:以饱满热情,对待工作,对待客户和同事。效益:以最小成本,换取客户和公司的互利共赢。敬业:对工作要恪尽职守,是敬业成为职业习惯。勤勉:对待本职工作应该积极勤恳、努力、负责。创新:不断优化和创新工作思路以提高工作效率。服从:服从上级安排和指示,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图
组织结构描述
电商交易中心
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战略制定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并达成平台年度工作目标;在筹备期负责平台架构,初设,方案制定,团队培训,保证平台建设速度;平台筹建完成之后负责平台的推广、运营以及日。
第一条目的
一、加强仓库保管员业务素质。提升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
二、鼓励公司员工正确有效、长期努力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全体仓库保管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家俱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连锁企业。
第三条奖励
一、奖励方式
1、嘉奖
2、通报表扬:一年内连续3次通报表扬计为嘉奖1次
二、奖励规则
1、嘉奖对象:业务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整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2、通报表扬对象:业务熟练、工作态度端正、在担任仓库保管员半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1、通报表扬:部门内部书面通报表扬;
2、嘉奖:奖励现金100~300元或等同价值奖品(依仓库保管员各自保管物品的种类及价值而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仓库主管及相关权限人决定);
3、员工所受奖励与惩罚不可相抵。
四、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主管及时提出申请。申请填写“仓库保管员奖励/惩罚申请单”。签核到部门最高主管。审批通过后交人资部;
2、奖金将由人资部向财务部门申请。之后交予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发放。
3、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全公司或部门内公告。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条惩罚
一、惩罚规则
(一)、甲类过失。作辞退处理。并向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故意或严重玩忽职守。造成盘点差异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2、记大过累计3次或在六个月中累计受到相当于2次记大过的处分;
3、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二)、乙类过失。记大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1、因玩忽职守。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人民币20__元(含)以上。但小于人民币5000元以下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2、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三)、丙类过失。记小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1、对工作态度随便、疏忽大意。工作中有失职失察之行为。且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但小于人民币20__元以下。给公司带来损失者;
2、丁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四)、丁类过失。视情节严重记申诫或警告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因工作疏忽发生差错者。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者;
三、惩罚标准:
盘点差异金额惩罚标准5000元以上20__元~5000元500元~20__元500元以下
甲类过失x
乙类过失x
丙类过失x
丁类过失x
容许差异金额(+/)超出容许差异金额
门店5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仓库300/月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1、丁类过失: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评并按成本价承担3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2、丙类过失: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4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3、乙类过失:公司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5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4、甲类过失:公司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6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5、员工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将按“数过并罚”处置;如情节有轻重争议。由上一级主管判定为原则。
四、惩罚程序
1、凡违反以上各惩罚条例的。其所在部门主管须如实上报。申请填写“员工奖励/惩罚申请单”。依据第五条“奖惩核决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人资部;
2、惩罚事宜将记入员工档案。小过(含小过)以上处分将在公司内部公告;
3、惩罚之金额将在当月薪资中列出。并在下月或多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具体做法见上第三点)
第五条员工若发生有本制度未列出之奖励及惩罚情形者。仍得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奖惩申请。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若有未列事宜或涉及员工其他权利、义务之约束事项。本公司得依实际需要另行规定之。
第七条本制度经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结合纺织工业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纺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通过技术和经济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适应纺织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推进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和维修配件的商品化,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业、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优竞赛活动;
(五)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对进口设备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的国产化;
(七)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搞好闲置设备的调剂;
(九)负责统计上报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报表。
第七条厂长(或经理,下同)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在制订企业的方针、目标时,应对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在厂长任期责任目标中,必须列入设备完好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第二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八条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制度。
基建、扩建、成套配套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企业应组织设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企业购置设备时,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
第九条企业选购的设备应备有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设备到厂后,应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使用。对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投产后三个月内,使用部门和安装应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制造、维修、使用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设备制造部门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对用户进行访问,及时处理答复用户意见和建议,供应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和备品配件,做好售后服务。
企业应将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及时反馈给设备制造部门。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必须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维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安排设备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严格执行。严禁拼设备、超负荷。
第十四条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才能独立操作。对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后凭证操作。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试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企业应制定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保养工作周期、技术条件,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润滑管理,制定润滑管理办法,做好润滑“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定人)。
第十六条设备修理可根据生产的不同特点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采用周期计划修理和状态修理两种不同的修理方式。各行业采用两种修理方式的设备名称及修理周期,按本制度各行业的《附件》规定执行。对《附件》中未作规定的设备,企业也应自订修理方式。
第十七条企业对采用周期计划修理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编制大、小修理周期表,制定年度修理计划和月度作业计划。对采用状态计划修理的设备,应按年分季制定修理计划,并严格按照执行,以保证修理计划的准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时,按各行业《附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质量检查、接交验收办法。维护、修理人员应按维修技术条件做好各项维护、修理工作。
企业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维护、修理工作进行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必须根据“保养技术条件”和各行业《附件》规定的“大、小修理接交技术条件”办理接交验收,评定修理质量或等级。
第十九条对进口设备的维护、修理方法和技术条件,可参照国产设备由企业自订。
第二十条企业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改善维修工作,以提高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降低维修成本。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按国家有进规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受审计监督。企业应制订太修理基金管理办法。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机构有计划模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四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改造更新工作,编制中、长期规划和相适应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制订管理办法。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的说明书、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理线路图、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能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技术特征、维修发行动态变化资料的设备卡片和设备台帐,并定期核对,做到记录正确,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和考核。企业的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设备完好率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数量每季累计一般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50%,多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25%。
大、小修理分两面个等级,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一等,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等。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工艺要求者为一级,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级。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合格,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不合格。
设备故障率以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发生的故障计算,故障停台台班数指当班不能修复的故障台数。
设备维修费用包括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规定表式按季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设备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一般设备事故:由企业自定。
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纤设备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按季如实统计上报主管部门。
特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企业应制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于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改进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配件、器材的购置、制造、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工具、容器、衡器、仪器、仪表等应做好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机修、动力和空调部门要加强计划、调度和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适应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维修的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设备维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六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纺织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设置设备管理工程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专门人才。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会同教育部门举办技术学校或技术培训班培养维修技术工人。
第三十八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教育培训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维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机、电、仪一体化”维修技能和“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定期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成绩均应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奖励、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职工和集体,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奖励。
(一)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促进生产发展及在行业设备检查评比中取得优胜的;
(二)发现设备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
(三)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改进设备、仪器、装置有重大技术突破的;
(五)在维修技术方面有改革创新并有推广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
(七)参加维修技术操作比赛,获得操作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运行状况恶化而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进行生产,由此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四)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设备因保管不良造成报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是全国性的基本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