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例会制度(通用5篇)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报帐前进行审核,主任参与财务会签;
三、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经乡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1、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3、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2、保守秘密,遵守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3、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主任列席村委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可全部列席;
三、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年终总结村务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一、镇纪委每半年抽调组织、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督察工作小组,对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二、督查小组在对村进行督察前一周下发督察通知,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迎接督察准备,监督委员会主要领导不得缺席。
三、在督察期间,工作小组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对主要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四、对督察结果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做出整改。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支部书记,必要时邀请村级财务人员。
三、会议的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政策,通报前季度各村村务公开工作特别是财务运行情况,布置工作任务,研究讨论出现的新情况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经验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做好例会前数据、材料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送一份文字材料。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