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医疗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
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
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
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
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
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九、终止妊娠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十、弃婴处理制度
(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十一、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安徽省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产科相关登记制度
孕妇在产科门诊早孕检查时就开始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按要求提供系统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要逐项填写完整编号、序号。分娩时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一、 质量管理部质量职责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g 2、 具体负责并维护负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 负责组织起草、编制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
4、 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5、 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接受企业内部关于质量技术问题的咨询;
6、 收集、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投诉和质量事故,组织企业质量工作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7、 审核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对企业员工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的;
9、 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10、 完成其它核实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 业务部质量职责
1、 负责制定年、季、月度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且实施;
2、 向财务部提供资金需求及付款计划;
3、 收集供货商及市场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
4、 负责供货商的前期考察,筛选及供货商考核、评价;
5、 负责医疗器械货源和价格行情的调研;
6、 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并提交审批核准;
7、 依据国家物价有关规定对购进药品的价格进行审核;
8、 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
9、 负责本部门员工业绩考评。
三、 配送中心质量职责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具体负责在医疗器械储存和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维护质量管理休系的正常运行。
3、 对在采购计划范围内的来货进行接站,完善交接手续。
4、 配合质量验收员完成来货验收,详细详细检查来货药品的各类标识,外观和包装质量,发现质量疑异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把好医疗器械质量入库关。
5、 加强在库医疗器械的保管养护,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分区存放。
6、 负责医疗器械出库验发工作,依据出库凭证与实货逐项严格核对,检查包装完好状况,防止出库差错。
7、 对经营用车进行管理及调配,医疗器械运输应捆扎牢固,防止破损及事故发生。
8、 加强对全体储运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负责对重大问题改进措施在储运部门的实施落实。
9、 连锁门店配送医疗器械送货要及时准确送达各门店做好交接手续。
10、 做好月、季、年度的库存盘点工作,确保帐、货、卡相符。
四、 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
〈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 严格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三〉 在采购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四〉 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现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五〉 购进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注册号、产品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工商、商购销合同及进口医疗器械合同上注明质量条款及标准。
〈六〉 对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确定其法定资格,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征求质量部门意见,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七〉 从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首批医疗器械应向生产(经营)企业索取测试合格报告。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档案,便于研究处理医疗器械质量问题。
〈八〉 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应开据合法要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九〉 按规定签转购进医疗器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有验收合格鉴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付款。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收人员签章者,一律不予签转付款。
〈十〉 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十一〉 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医疗器械的库存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医疗器械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五、 质量验收的管理制度
1、 为了确保购进医疗器械的质量,把好医疗器械的入库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3、 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医疗器械验收程序对到货医疗器械逐批验收。
4、 到货医疗器械应在待验区内,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验收,验收完毕后,及时入库。
5、 医疗器械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不足6个月(含)的不得入库。
6、 应做好“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微机),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
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微机员应注意保密本人口令密码),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
7、 退货验收按进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六、 医疗器械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 为了保证对医疗器械(区)实行规范管理,正确合理的储存,保证医疗器械的储存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造反仓位,合理使用仓容,按照“五距”要求,合理堆码、整齐、牢固,无例置现象。
〈三〉 库存医疗器械产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的产品不得混垛。
〈四〉 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上午10点,下午4点各观测一次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不同性质的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安全有效。
〈五〉 医疗器械要有效实施色标管理,待验产品,退货产品区----黄色;合格产品,待发产品区----绿色;不合格产品区----红色。
〈六〉 医疗器械产品应分类储存管理。应分:卫生材料敷料类、金属器械类,一次性无菌器械类、电子诊断类、含药成份类、乳胶类等分大灯摆放。
〈七〉 实行医疗器械效期储存管理的产品,对近效期的产品可设定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产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八〉 保持库房(区)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量打扫,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九〉 医疗器械产品,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养护工作,防止医疗器械产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器械产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十〉 养护人员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养护的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在库器械产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对有问题的产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配送发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七、 医疗器械配发复核管理制度
1、 为规范医疗器械出库配发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出,特制定制度。
2、 医疗器械出库必须经发货、配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 医疗器械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4、 业务按照配货计划和连锁门店上报的进货计划向配送中心发出“发货通知”保管人员按内部移库单发货完毕后,在内部移库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分发至对应门店的货位或周转箱内,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必须按内部移库单逐品种、逐批号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 对出库医疗器械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内部移库单上签字或盖章,明确复核结论并记录复核内容。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配送日期,以及要货部门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出库复核记录
凭证应保存不得少于3年。
6、 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人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⑴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⑵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⑶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⑷医疗器械超出有效期;
八、 医疗器械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一〉 为合理控制医疗器械的经营过程中的管理,防止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确保医疗器械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医疗器械凡应标明有效期的,未标准有效或更改有效期有按伪劣医疗器械处理。
〈三〉 医疗器械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医疗器械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存放。
〈四〉 未标准有效期的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不合格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五〉 在近期6个月的产品应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六〉 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配送中心仓库各连锁门店,按月填写效期崔销报表,报总部业务部和总经理,以便于掌握近效期情况,进行崔销或与供货方调解。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责任由部门自负,按有关罚则处罚。
〈七〉 有效期不是6个月的,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八〉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产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产品发出流入市场。
九、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 医疗器械用于人体防治、治疗疫苗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控制不合格品的管理,不合格品的进入或流出本企业,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 质量管理部是负责企业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的管理机构
〈三〉 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医疗器械均属不合格产品。
〈四〉 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存放于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拒收报告单,通知业务部、财务部把住付款关,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五〉 质量管理部在检查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出具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时通知配送中心仓库和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出库,配送和销售,同时按配送记录追回已配发到各连锁门店的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配送中心不合格产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 在医疗器械养护,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和发货。
同进按配送记录追回已发的不合格产品,并将不合格产品移放于不合格产品移于不合格产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十、
1、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创造一个有利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3、 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碎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和污染物。
4、 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清洁。
5、 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6、 库房门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
7、 库内设施设备及医疗器械包装不得积压污损。
8、 在岗员工必须着装整洁,佩戴胸卡、勤洗澡、勤理发,男、女发型适宜,不得留怪发型。
9、 每年定期在四月份组织全员健康体检。健康检查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由综合办存档备案。
10、 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十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 为了便于对医疗器械产品是行物理检测和养护保管,所有经营品种均应取得产品标准。
〈二〉 医疗器械检验的标准为(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二)《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三〉 产品标准包括:生产、制造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与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书、新产品技术报告,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
〈四〉 质量管理部为产品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门店所经营品种的产品标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商品拒收。
〈五〉 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采购新产品必须向厂方索要产品技术报告,产品性
〈七〉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防疫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或上级药品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本企业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及连锁门店停止配送和销售。同时,按配送记录追回不合格产品,并效不合格产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八〉 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报损、销毁工匝配送中心统一管理,各连锁门店不得擅自销毁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产品的报损,销毁由配送中心仓库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损不合格产品清单、销毁清单和各审批表,经批准后,并填写财务损益单,报财务记心、保卫科等部门监督下不进行销毁。
〈九〉 明确不合格医疗器械仍继续配送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 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损,销毁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存三年。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能自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交质管部存档,没有以上报告的新产品,一律拒收。
十二、医疗器械销售与售后服务制度
〈一〉 为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确保器械产吕的销售质量,安全,有效合理地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医疗器械产品和优质服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 连锁总部和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总部和连锁门店在显著的位置悬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 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公司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连锁门店销售。不得向其他单位销售,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和销售。
〈四〉 公司总部和门店不得经销无产品注册证、无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产品。 〈五〉 总部和门店不得经销过期、失效、不合格及国家淘汰的医疗器械产品。
〈六〉 企业应有经营品种目录,并建立销售记录台帐,内容项目完整,不漏项目,不得违规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产品。
〈七〉 总部和门店不得误导、欺骗顾客、散布违法广告、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 应收集用户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九〉 应对用户意见或质量问题跟踪调查,并正确处理用户意见和质量问题。
〈十〉 需要维修的医疗器械产品总部和门店积极度为消费者做好退换货的管理工作。并做好退换货记录。
十三、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经营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业务部应建立完整的医疗器械购销记录,保存完整的有效证件,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限后满2年。
3、 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经验证为不合格的及时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4、 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医疗器械的不良信息。各部门、门店应注意收集所经营医疗器械不良信息,及时填报不良反应报告,上报质管部。
十四、门店进货验收陈列制度
1、 医疗器械必须从总部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医疗器械。
2、 门店应按照具体品种的销售情况,及时向总部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化存储结构,保存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
3、 门店设置专门的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对总部配送药品的质量验收工作。
4、 质量验收员必须依据配送中心的送货凭证,对进货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及数量的核对,并对其包装外观进行检查。
5、 陈列医疗器械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干净。
6、 凡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
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
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