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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服务财务的管理制度(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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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服务财务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课后服务财务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采用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十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会决议审批。

2、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最终审批。

3、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最终审批。

4、一万元以下费用支出由执行秘书长最终审批。

第二十三条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资金支付流程,基金会资金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脊柱侧弯项目捐赠资金支付,基金会网上平台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见附表一)经执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付款。二是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单》见(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资金支付内容、金额,根据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差旅报销单是《费用审批单》的支持依据。便于财务进行项目核算的费用分配。

第二十三条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它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课后服务财务的管理制度 篇2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__]2号)和市教育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特制定我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收费管理

第一条严格按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每生每月120元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补助。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每课时不超过70元,管理岗位人员每课时不超过35元。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残疾、孤儿、特困家庭学生实行减免政策。

第二条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区教育局教育科、财务科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提前告知家

长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四条课后服务费根据区教育局具体安排,按月收取,中途转入或转出的学生,根据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第五条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到和管理,收取时需出具国家正规票据,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足额用于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列支其它无关费用。

第七条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课后服务费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和财务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学校适时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老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课后服务财务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部门(院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审批人员

第四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

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院部校领导是分管部门或联系的院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校长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院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含授权审批人)报送校财务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七条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的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必须经过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机动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

(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院部)的行政运行经费及日常专项。

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含,下同)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院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由所在部门(院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

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经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四)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支出遵循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支出依据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

科研课题1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科研课题1-3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科研处审批;

科研课题3-8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课题8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五)机动费。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机动费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8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8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机动费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机动费分次执行的,应单独设立项目,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六)“三公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三项经费。

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七)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社保基金、公积金等,由财务处长审批。

2、公用水电费支出,由后勤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4、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1、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

2、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

学校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需填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监理、项目现场代表、基建计划管理人员、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批准。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建工程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基本建设借款

工程项目借款由基建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批文,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类专用基金支出计划应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福利基金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制定计划。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8万元由工会主席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二、学生奖助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1万元以下由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1-8万元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支出管理按学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额在0.5万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0.5-2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2-8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8万元以上,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教职工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支出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等其他代管经费。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代管经费使用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资金审批权限

结算中心资金是指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结算中心开设新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在银行间调度,由财务处长审批。在保证学校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对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有偿使用。各独立核算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资金,利率不低于学校银行贷款利率,并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结算中心向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0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财务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银行贷款

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银行贷款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长审批。学校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章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xx〕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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